一、安全标志认证简介
安标国家中心是专业从事我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机构。1990年开始承担煤矿矿用产品安标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2005年业务拓展到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通过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把关,充分发挥矿用安标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基础性作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包括设备、材料、安全仪器仪表等)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其安全标志后才能生产、销售,矿山才能采购、使用。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购、使用的标识和凭证,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设备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抓手和依据。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标识和安全标志证书组成。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KA。安全标志只能在其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出延续申请,经履行规定的合格程序后,可延续使用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二、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安标志)范围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一、电气设备 | (一)供电设备 | 防爆干式变压器 |
防爆移动变电站 | ||
防爆动力中心 | ||
(二)配电设备 | 防爆馈电开关 | |
防爆负荷开关 | ||
防爆配电装置 | ||
(三)电动机 | 防爆电动机 | |
防爆电动滚(卷)筒 | ||
(四)控制、保护设备 | 防爆起动器 | |
防爆变频器 | ||
防爆功率补偿器 | ||
防爆电控箱 | ||
防爆漏电保护装置 | ||
防爆综合保护装置(含照明信号、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 ||
(五)电源设备 | 防爆电源(装置) | |
防爆蓄电池(防爆特殊型铅酸蓄电池、10Ah以上的锂离子蓄电池) | ||
防爆充(发)电机 | ||
(六)其他防爆电气设备 | 接线盒、按钮、电铃、插销、连接器等适用于煤矿井下爆炸危险环境的起连接、控制等辅助作用的电气设备 | |
二、安全监控与通信设备二、安全监控与通信设备 | (一)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及配套设备 | 监测监控装置及系统(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冲击地压监测、火灾监测、瓦斯抽放监测、运输监控、视频监控、供电监控等对安全生产过程、环境、人员及设备进行实时监测控制、保护的装置及系统) |
传感采集设备(甲烷、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压力、温度、速度、风速、惯导、设备开停、标识卡、摄像仪、读卡器、采集器等用于煤矿井下环境、工况、人员及设备状态监测的传感采集设备) | ||
数据传输设备(交换机、传输接口、转换器等煤矿井下用数据传输设备) | ||
控制执行设备(主机、控制箱、分站、断电仪等煤矿井下用控制执行设备) | ||
(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 环境检测仪器仪表(甲烷、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粉尘浓度等煤矿井下环境检测、探测用仪器仪表,不含机械式仪表) | |
工况检测仪器仪表(振动、噪声、流量、设备状态、地质、水文等煤矿井下工况检测、探测用仪器仪表,不含机械式仪表) | ||
(三)通信系统及配套设备 | ||
(四)照明、信号设备 | 矿灯 | |
防爆灯具 | ||
信号、报警设备(不含机械式) | ||
三、“一通三防”及水害防治设备 | (一)通风机 | 主要通风机 |
局部通风机 | ||
(二)除(降)尘设备 | 主要通风机 | |
局部通风机 | ||
(三)瓦斯抽采、防治设备 | 瓦斯抽放泵站(含真空泵) | |
注水泵 | ||
抑、泄、阻爆装置 | ||
(四)排水设备 | 潜水泵 | |
离心泵(仅限用于井下主排水) | ||
(五)防灭火、降温设备 | 防灭火装置 | |
制冷、降温装置 | ||
四、提升、运输、起重设备 | (一)提升设备 | 绞车、提升机(含控制保护装置) |
矿用钢丝绳 | ||
提升容器 | ||
首尾绳连接装置 | ||
安全保护装置(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防过卷过放缓冲装置) | ||
(二)运输设备及配套部件 | 人车(不含已淘汰的插爪式和抱轨式普通轨斜井人车) | |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 ||
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 | ||
无轨胶轮(履带)车 | ||
动力机车(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机车、钢丝绳牵引动力装置) | ||
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逆止器、张紧及控制保护装置) | ||
转载机(含刮板转载机、带式转载机) | ||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 ||
防爆柴油机(含控制保护装置) | ||
(三)起重设备 | 起重机 | |
葫芦(不含手动) | ||
五、煤矿用非金属制品及材料 | (一)非金属制品 | 输送带 |
非金属管材 | ||
风筒 | ||
(二)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 ||
(三)难燃液 | 难燃液(乳化油、浓缩液、防冻液、水 | |
(四)阻燃线缆 | ||
六、爆破器材 | (一)爆炸材料 | 煤矿许用炸药 |
煤矿许用雷管(含数码电子雷管) | ||
煤矿许用导爆索 | ||
(二)爆破仪器 | 发(起)爆器 | |
电阻测试仪 | ||
七、采掘、支护设备 | (一)采掘设备 | 采煤机械(含电控装置) |
掘进机械(含电控装置) | ||
刮板输送机(含圆环链、接链环) | ||
巷道修复机、清仓机 | ||
(二)支护设备 |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胶管) | |
单体液压支柱 | ||
乳化液泵 | ||
喷浆(射)机 | ||
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 ||
(三)钻孔设备、空气压缩机 | 煤电钻 | |
凿岩机(气动、液动) | ||
锚杆钻机(气动、液动) | ||
钻机(车)(瓦斯抽放、探放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 ||
井下空气压缩机 | ||
八、机器人 | 安控、救援、作业类机器人 | |
九、救生设备 | 自救器 | |
呼吸器 | ||
除颤仪(仅可安设在主要进风巷中央变电所等机电硐室、井下急救站、永久避难硐室,且使用时环境甲烷浓度不超过1%) |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防爆电气设备(用于具有爆炸性气体、爆炸性粉尘危害环境的电气设备,参照«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 ||
二、提升运输设备 | (一)提升设备 | 提升机、绞车、电梯(含控制保护装置) |
矿用钢丝绳 | ||
提升容器 | ||
首尾绳连接装置 | ||
安全保护装置(防坠装置、防跑车装置、防过卷过放缓冲装置) | ||
(二)运输设备 | 轨道运输设备(人车、矿车、电机车及控制装置、牵引电机) | |
架空乘人装置 | ||
无轨运输设备(无轨人车、无轨运料车、无轨运矿车) | ||
带式输送机(含控制保护装置) | ||
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含充电机) | ||
(三)起重设备 | 起重设备(起重机、电动葫芦) | |
三、采矿、通风及排水设备 | (一)采掘支护设备 | 无轨采掘设备(掘进钻车、采矿钻车、锚杆锚索钻车、喷浆机) |
无轨出矿设备(铲运机、装载机) | ||
地下服务车(撬毛台车、升降台车、破碎台车、充填泵车等非煤地下矿山专用服务车辆) | ||
钻机(天井钻机、潜孔钻机、探放水钻机) | ||
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 ||
(二)通风、降温设备 | 主通风机 | |
局部通风机 | ||
制冷、降温装置 | ||
(三)空气压缩机 | ||
(四)排水设备 | 离心泵(仅限用于井下主排水) | |
四、电气设备 | (一)配电设备 | 变压器 |
整流柜 | ||
高低压开关柜(箱) | ||
(二)控制设备 | 软起动柜 | |
变频器(柜) | ||
五、安全监控与通信设备 |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 监测监控系统(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通风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地压监测系统) |
人员定位系统 | ||
监测用仪器仪表(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硫、风速、粉尘、压力、惯导等用于对非煤地下矿山环境、设备状态、工况条件进行监测的传感器、测定器和报警仪) | ||
(二)通信系统 | 通信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广播通信系统、救援通信系统) | |
(三)系统配套设备 | 系统配套设备(分站、电源、读卡器、标识卡、搜卡仪) | |
六、阻燃制品 | 阻燃制品(阻燃风筒、阻燃线缆、阻燃输送带、阻燃管材) | |
七、机器人 | 安控、救援、作业类机器人 | |
八、救生设备 | 自救器 | |
呼吸器 | ||
除颤仪 |
三、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申办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
1、申请(1)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①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③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④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⑤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⑥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③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④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3)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④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⑤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⑥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2、初审①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②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③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④其他相关内容。⑤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认证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6、监督检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
四、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证书样本
附件1
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